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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之恩岂能以“遗弃相报”
文章作者:王红峰             发表时间:2012.2.1

养育之恩岂能以“遗弃相报”

  去年12月22日《浙江工人日报》报道了这样一则可悲的事件:家住某市的王老太太,丈夫很早就去世了,她含辛茹苦地将四个儿女抚养成人。不料,在她进入耄耋之年,最需要子女照顾的时候,却被亲生儿子遗弃,在万家团聚的中秋之夜,饿死在村老年活动室的厕所旁,而这一天,刚好是她85周岁的生日。日前,她的两个儿子被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遗弃罪依法起诉。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要问王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养育之恩岂能以遗弃相报?
  母亲是伟大的、无条件的。一首古诗更是形象地描写了母亲养育子女之含辛茹苦。诗中写道:“阿娘怀子,十月之中。起坐不安,如擎重担。饮食不下,如长病人。月满生时,受诸痛苦。须臾产出,恐已无常。如杀猪羊,血流遍地。受如是苦,生得儿身。咽苦吐甘,抱持养育。洗濯不净,不惮劬劳。忍寒忍热,不辞辛苦。干处儿卧,湿处母眠。”古人曰:“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而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大恩大德。而王老太太在最需要孩子照料的时候,却被她的两个儿子所抛弃,想必王老太太生前的心肯定是“冰凉冰凉的”。而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王老太太的两个儿子肯定也要被整个社会所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有保障,道德有底线。笔者认为,除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尊老敬老为核心的孝道文化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外,面对不孝子女,老年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红峰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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