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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人为乐,反遭为祸。  高 国 彬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一种美德,自古以来就是进行这样的教育。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许多助人为乐的故事,至今仍然在民间进行传诵。
  然而在今天,却发生了好心助人,不仅没有得到答谢,反而招来官司。请看近日两则报道:
  其一:中学生救助98岁老太 反成被告索赔11万。
  “2006年3月15日,出生于1908年的刘老太太,在省城六安路上倒地受伤,被两名中学生送到医院。
  此后,双方发生纠纷。老太太一方说,是两名学生将她撞倒在地,医疗费等损失应当由他们来承担;学生一方说,他们没碰老太太,是爱心救助老太太,反被冤枉。随后,老太太将两名中学生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
  后经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两名中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刘老太太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7358元。(新安晚报9月19日报道)
  其二: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
  “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昨天(9月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南方网9月6日报道)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同一个性质,就是好心助人,惹来的官司。被帮助的人不但不道谢,反而狮子大开口,动辄就要求“赔偿”十几万元。法院审判采用推理法,说什么“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这种推理逻辑能够成立吗?假如有人落水,见义勇为者下水救人,是否也可以结论:“不是他推下水的,他能够下水救人吗?”。
  彭宇案的唯一证人,陈老先生出现在旁听席上,当记者采访他的时候,他大声的说:“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看完这两篇报道,使人们想到,有些人昧着良心说话,还有做人的起码道德吗?在社会上谁还敢去帮助别人呢?尤其是对中、小学生,本应进行良好的道德教育,做好事反而遭到官司,对他们的幼小心灵,埋下了阴影,对今后的成长,将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怨不得有些家长教育孩子,马路上见到老太太摔倒,千万不要去扶。
  这使我想起两个月前遇到的一件事,有一位中年妇女,骑自行车不甚摔倒,一时起不来,旁边有许多人围观,却没有一人前去扶起。今日思想起来,明白一个道理,恐怕也是怕反咬一口,说你是把她撞倒的吧?
  当前,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提倡助人为乐。今天出现这样案例,法院又是那样的判决,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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