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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沟越来越深
文章作者:高国彬             发表时间:2012.1.11

鸿沟越来越深

  近日杨先生到某局机关办事,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而被保安挡在门外,只好折回,使他大惑不解的是,我本是下属单位的人员,来到上级机关办事,还要以身份证做为抵押物,才能够入内。
  这个局是军事要地?非也!是国家保密机关,也不是。从大字的牌匾上看出,只是个管理文艺系统的单位。来到这里办事的,多是下属文艺院、团的人员,又有甚么必要如此严格呢?
  当今的一个局级单位,围墙之高,铁门之牢,保安之众,相比之下,倒让我想起唐朝郭子仪的一段故事,据史书记载:汾阳郡王府从来都是大门洞开,贩夫走卒之辈都能进进出出。有一次,郭子仪的一名手下将领到外地任职,去汾阳郡王府辞行。到王府门前,发现没有门房,感到诧异,他径直进去,看见堂堂的汾阳郡王正为夫人和女儿做奴仆,端着洗脸水,拿着手巾。当问到为什么不设门房之事,郭子仪回答:今“荡荡无间,四门洞开,虽谗毁是兴,无所加也”。客人这才恍然大悟,都十分佩服他的高瞻远瞩。(见《太平广记·郭子仪》第176卷)
  一位在唐朝功高盖主的郭子仪,不设藩篱而能够与民众接近,反观今天“为人民服务”的机关,高墙阻隔、铁门紧闭,这些公仆,却依然自得。与封建社会的官僚相比,实不如也!他们如此的害怕群众,更是不可思议。
  至于扣押身份证的做法,更为不妥。《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第四章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指出:“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法律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与查验,有着明文规定,这个单位的门卫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不知身居庙堂之高的单位领导,这样做的结果,既违反国家法律,又严重的脱离群众,人为的把自己与群众之间,筑起厚厚的一堵墙。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教导,都忘得一干二净了,其后果是领导与群众的鸿沟是越来越深。
                          20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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